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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28 新闻来源: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 |||
甲是某物业公司员工,单位在2006年12月出台了新的制度,其中有一项是关于职工请假的制度,规定对于员工持有不真实的医院疾病诊断书请病假的,一经公司查出,相应的惩罚措施是:请假3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半个月工资、当月各种津贴;请病假3天以上的,5天以内的停发一个月工资和当月各种津贴,并且当月的各种保险费用全由个人负担;请病假5天以上或一个月以内累计10天及以上的除名。甲认为,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但该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公司出台的这项规定是董事会的决议,处罚的目的是规范对员工的管理。《郑州公司法律师》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于其中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方面,例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这些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项目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只是董事会的决议,没有满足民主程序这一标准,这样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对于员工请病假所持医生诊断书内容的真实性的鉴定,也不是由单位一方面决定的,而应当经过权威部门的鉴定,即便是医生出具了错误的诊断,责任也不在员工身上,不应由员工个人来承担责任,所以,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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